域名是连接到国际互连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11]。设计域名的本意是便于计算机连网和网上通讯,时至今日,它已经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性标记符号了,由此与商标权法律制度发生了密切的联系与权利冲突。商业组织已经充分意识到了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尽量使用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作为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增加市场份额和利润。那么,域名这一新兴的商业标识与商标发生冲突的原因何在呢?概括起来,原因有四个:(1)域名的全球性与商标权的地域性。域名是一种通行网上的标识,在全球性的网上有效,而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只能在特定区域基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有效,所以,域名在一国的合法使用很有可能为另一国家的法律所不容。(2)域名的近似相容与商标的相似禁止。商标权的专有性及与其相近似的标记,来源于不同的同类商品,其所使用的商标之间应具有显著的区别,从而使消费者不会在商品来源上产生误解。在因特网上,计算机可以识别每一个细微的差别,只要两个申请注册的域名稍有差异,后申请的亦可获得注册。(3)域名的惟一性与商标的多重性。在因特网上,域名的惟一性是绝对的,即不论法律主体所从事的业务属于何种类型,也无论其是否分属于不同的国家,都不能获得相同的域名注册。而商标权的专有性仅限于在同类商品上的使用,导致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有可能同时存在完全相同的商标权。(4)域名注册的不审查主义与商标注册的审查原则。域名注册多不审查所申请的域名是否与他人的商标权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要求申请人应当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一旦发生纠纷,由域名注册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国家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要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12]。(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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