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照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二)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是商品商标的延伸和扩展,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第三产业勃兴的产物。美国于1946年率先在其商标法《哈兰姆法》中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其后各国纷纷效仿。我国是在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时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按照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一)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其使用对象是商品,如使用在空调商品上的商标有“海尔”、“美的”、“格力”等。
(二)服务商标(www.xing528.com)
服务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商标。其使用对象是服务项目,如中国民航的标记“CAAC”,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标志“PICC”,一私立学校申请注册“千秋”学校。
服务商标是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识别性标记,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志。根据最新版本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规定,服务商标适用的对象有11类:(1)广告、实业经营、实务管理、办公事务;(2)保险、金融、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3)建筑、修理、安装服务;(4)电信;(5)交通、运输、贮藏、旅行安排;(6)材料处理;(7)教育、提供培训、娱乐;(8)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法律服务;(9)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10)医疗服务、兽医服务、卫生及美容服务、农业、园艺或林业服务;(11)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服务商标是商品商标的延伸和扩展,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第三产业勃兴的产物。美国于1946年率先在其商标法《哈兰姆法》中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其后各国纷纷效仿。我国是在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时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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