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救济措施。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后,侵权行为人是否应当向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赔偿损失,以及以什么标准来进行赔偿,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结论。
(一)惩罚性赔偿论
惩罚性赔偿论,也可称为加倍赔偿论。这种理论认为,只要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了实际损失,而不论侵权行为人是否获得非法利益,都应当承担这种责任。按照这种理论,侵权行为人应当加倍赔偿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例如,美国专利法第284条规定,法院有权将损害赔偿金额增加到估价数额的三倍。法院在考虑是否适用加倍赔偿措施时,通常会从多方面进行权衡,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侵权人的意图”。原则上,只要法院判定侵权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便可适用加倍赔偿的措施。但也有一些使法院拒绝使用加倍赔偿措施的特殊情况,即专利侵权人在从事专利侵权行为时,曾“诚实”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我国也有学者提出过这种观点,认为对故意侵权人,除应当赔偿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外,还要对其故意侵权行为处以罚款,因为故意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扰乱了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理应受到惩处。
(二)补偿性赔偿论(www.xing528.com)
这种理论认为,侵权行为人之所以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是因为其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以补偿专利权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给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实际损失,则只须停止侵权,不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1)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侵权所造成的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3)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的范围内。
对于这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采用。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害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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