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有效原则
即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中国《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1)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授予的专利,而不是由外国专利局授予的权利。因为专利具有地域性,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受保护的只能是中国专利。但专利权人既可以是中国国民,也可以是外国国民。即使中国国民在国外取得的专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也不受保护;(2)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仍然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被撤销、被宣告无效、已经放弃、保护期届满的专利权,不存在侵权问题。当然,若行为人所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权终止前,那么,在专利权终止后,专利权人仍然可以提出侵权主张;(3)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对象,只是已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该项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前,不发生专利侵权问题。
(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而言,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应当采用折中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能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折中解释则处于这两种极端解释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要求的满足及其合理利益的保护结合起来。
(三)技术特征完整对待原则
即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进行侵权判断时,应当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一般不将专利产品与侵权物品直接进行对比,但专利产品可以用于帮助理解有关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
(四)全面覆盖原则
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或者字面侵权原则。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物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被控侵权物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的,则属于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www.xing528.com)
(五)等同原则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从字面上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物应当是具体技术特征之间的彼此替换。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限于适用被控侵权物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
(六)禁止反悔原则
即在专利审批、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发明创造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取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七)多余指定原则
即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该技术特征不存在专利权反悔的情形。法院不应主动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当以原告提出请求和相应的证据为条件。对发明程度较低的实用新型专利,一般不适用多余指定原则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时,应适当考虑专利权人的过错,并在赔偿损失时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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