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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将产品转用于这种用途的发明,构成一件新发明,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工具、仪器、装置等,不应限制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论该产品本身是否已经获得专利,依我国专利法的规定,都是方法专利所及的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优化措施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依此规定,一项技术构思尽管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体现,但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就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为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当然,说明书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也不能提及;即使是提到了,也是无效的。

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结构和相同性能的产品,而不问该产品是以什么方式制造的。专利说明书记载的产品的制造方法,一般用于证明产品的保护范围,不能用来限制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的保护范围。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则上也不受说明书所说明的用途的限制。一些在专利申请或者审批时尚不为人们知晓的用途,也应当包括在保护范围内。但是,对于专利产品中一些出人意料的新用途或者效果极其显著的新用途,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在该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将产品转用于这种用途的发明,构成一件新发明,有可能获得专利权。(www.xing528.com)

方法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及于一切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工具、仪器、装置等,不应限制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论该产品本身是否已经获得专利,依我国专利法的规定,都是方法专利所及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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