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许可制度,是我国专利法的特色制度,自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以来,虽然进行过适当修改,但一直存在。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这项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价值。
国家计划许可,也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它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以推广使用为目的,允许指定单位实施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的制度。对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也可以采取国家计划许可形式。(www.xing528.com)
实施国家计划许可时,应当注意:第一,国家计划许可的对象只能是中国人的发明专利,而且主要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也就是说,外国人在中国的发明专利不得被实施国家计划许可;任何人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能被实施国家计划许可;我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虽然也可以被实施国家计划许可,但应特别慎重。第二,被实施国家计划许可的发明专利,必须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如何判断一项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耕地少,为了解决全国人口的吃饭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提高粮食单产量;而杂交水稻专家袁隆平先生发明的杂交水稻种植方法或者培育方法专利,就可能成为被国家计划许可的对象。第三,实施国家计划许可,只能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才能进行。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做出实施国家计划许可的决定。第四,依据国家计划许可而实施他人发明专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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