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制度基本理论,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但是,当专利权人为了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时,有时可能会滥用这种独占权,阻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或者控制他人进口其专利产品。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独占权,法律规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人发放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放的这种强制许可,就是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适用这种强制许可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1.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
2.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时间必须在“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在此时间之前,任何单位提出的实施强制许可申请都不可能被批准。
3.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www.xing528.com)
4.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申请时,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其已以合理的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与专利权人达成实施许可协议的证明。如果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申请之前没有与专利权人进行过协商,或者虽然进行过协商,但申请人所提出的条件不是合理的,其实施强制许可的申请都不能被批准。
5.申请人在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申请的同时,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申请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应当将其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在收到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后,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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