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不仅享有上述各项权利,而且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专利权人不依法履行其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许多国家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两项基本义务:一是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的义务,二是实际实施已获专利的发明创造。原《专利法》就规定了这两项义务。如我国1984年的最早的《专利法》第47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该法第51条又规定:专利权人负有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否则将被实施强制许可。现行专利法取消了专利权人的实施义务。
在多数国家,专利权人所缴专利年费的数额是逐年增加的,我国也是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12月31日发布的公告,就专利年费的数额作了规定。专利维持费采用累进制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所获得独占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也是为了促使专利权人将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付诸实施,防止产生其滥用专利权而损害一般公众利益的弊端;也有利于缩短经济价值较低的专利权的有效期。有少数国家,如伊拉克、南非、葡萄牙、菲律宾等,每年的专利年费是固定的。但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等国规定,专利权人不必缴纳专利维持费。只需在颁发专利证书时交纳一笔费用即可,以后再不必缴纳任何税金。(www.xing528.com)
专利权人应缴纳的第一次年费,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授权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专利权人同时还要缴纳专利登记费和专利证书印花税。专利申请人已经缴纳了授予专利权当年的专利申请维持费的,就不必再交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必须在上一年度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内缴纳。专利权人未按期缴纳年费时,可以在宽限期内补缴,并且同时支付滞纳金即可。已超过滞纳金宽限期,专利权人仍未补缴年费的,专利权自上个年度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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