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权无效宣告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三种:宣告专利权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以及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理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效力:
(一)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部分无效或者维持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决定当事人服从的,产生法律效力;如当事人不服,可以自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经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也产生法律效力。从此以后,任何人不得以同样的理由再对该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二)追溯力
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终局决定或者终审判决后,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即视为自始不存在。当然,就部分无效的情况而言,其专利权中的有效部分依然存在并受保护。(www.xing528.com)
(三)对世效力
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生效决定或判决,不仅对双方当事人(即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对任何第三人和一般公众都具有约束力,具体表现为:(1)自此以后,任何第三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项被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发明创造;(2)就该项被宣告无效专利权所订立的实施许可合同也随之终止,被许可人便可以停止支付使用费。但是在此之前已经支付的使用费不必退还;如果因此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害的,专利权人应赔偿被许可人的损失。
宣告无效的决定,对于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此执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权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就应当向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权使用费或者转让费[2]。显然,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以前,被许可人、受让人或者“侵权人”尚未支付的费用,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以后就不必再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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