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授予的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有可能将不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因此,有必要设立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追溯取消这种有缺陷的专利权。《专利法》第45条规定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并且明确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五号公告》的规定可知,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因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授予的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有可能将不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这种现象在任何一个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这种缺陷专利权的存在,不仅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他本不应该得到的权利,而且使公众(尤其是与此项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受到了不应有约束。因此,有必要设立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追溯取消这种有缺陷的专利权。国际上关于无效宣告制度大体有两种规定:一是不规定专门的无效宣告程序,而允许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抗辩手段;另一种做法是,法律专门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抗辩手段应用。
《专利法》第45条规定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并且明确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五号公告》的规定可知,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因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专利法设立无效宣告程序,是为了纠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现象,让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这个程序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保证专利法的正确执行。(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