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香港专利条例》规定,标准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其专利申请后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标准专利注册申请;并自该申请由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标准专利;我国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向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应当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并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专利申请人分为以下诸类:(1)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一项发明创造若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那么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属单位为专利申请人;(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为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3)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是完成发明创造的合作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另有协议的除外;(4)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为合同约定的人。在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申请人;(5)受让人。受让取得专利申请权的人也是专利申请人;(6)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1995年8月21日公布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7)向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根据《香港专利条例》规定,标准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其专利申请后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标准专利注册申请;并自该申请由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申请注册标准专利;(8)我国台湾地区申请人可以向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应当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并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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