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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的行使及转让方式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利申请权的行使,主要是指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依据法律规定,依自己的意愿发挥其专利申请权效用的行为。受让人以此专利申请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除了提交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交双方签名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3]。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只有一个,可以充分自由地决定是否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权的行使及转让方式

专利申请权的行使,主要是指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依据法律规定,依自己的意愿发挥其专利申请权效用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是否申请专利、向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专利以及是否放弃专利申请权等行为。

(一)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可以在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以前进行;也可以在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后、授予专利权以前进行。专利申请权不论在哪一个时间段转让,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即原专利申请人因转让而丧失专利申请权,受让人因受让而获得相应的专利申请权。受让人以此专利申请权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除了提交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交双方签名或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关于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原专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在计划经济时代,对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作这种限制,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国有企业也是一个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对其依法取得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享有自主处分权,其上级主管机关不宜再干涉它。因此,《专利法》(第二修正案)对此作了修改,国有企业和其他主体一样,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不必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批准,只需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即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外,还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2]。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3]

专利申请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时,不经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其中的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将它转让。但共有人只转让自己的申请权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www.xing528.com)

(二)决定是否申请专利

只有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才能就某项发明创造向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另一方面,专利申请权人决定向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的,就可能导致其发明创造被公开。如果其发明创造能够获得专利权,还能够得到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如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其发明创造就会因公开而进入公有领域,致使其付出的代价化为乌有。因此,对其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应当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不得草率从事。

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人只有一个,可以充分自由地决定是否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如果为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那么,未经全体专利申请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其中的任何一个或者几个人均不得自行决定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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