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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概念与申请条件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仅仅是画在纸上的新设计,充其量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即通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而创作出来的外观设计被用以装饰物品,能够使人的视觉触及后产生一种愉悦的感受。对于隐性的、人们的视觉在正常情况下感觉不到的外观装饰,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外观设计的图案不明显违反社会风俗;外观设计能够引起人们美的感受。

外观设计的概念与申请条件

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法》规定的第三种可获专利主题,也是《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保护对象之一[4]。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5]。我国台湾的专利法规将它称为“新式样”,并定义为:“凡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首先创作适于美感之新式样者”,可依据其专利法规申请专利

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一样,是人类智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所不同的是外观设计是一种新设计。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该设计本身,而不是负载该设计的物品。对“外观设计”的理解应当注意:(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是某产品不可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它就不可作为一件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仅仅是画在纸上的新设计,充其量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只有将图案设计具体地运用到某物品上,它才可以申请专利获得保护;(3)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即通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而创作出来的外观设计被用以装饰物品,能够使人的视觉触及后产生一种愉悦的感受。(www.xing528.com)

此处所指的“美感”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能够被人们的视觉感知。对于隐性的、人们的视觉在正常情况下感觉不到的外观装饰,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2)外观设计的图案不明显违反社会风俗;(3)外观设计能够引起人们美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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