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尤其是与美国进行了第一次知识产权谈判后,我国《专利法》的不适症状表现得很明显。在此种情况下,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专利法》作了第一次修订。《专利法》第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
(一)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
“第一修正案”废除了原《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4)和(5)两项,并对该条第2款作了修改。从此后,“药品、化学物质”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不论其产品还是制造方法,都是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同时,对微生物本身,也给予了专利保护。
(二)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
“第一修正案”在原《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基础上,将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于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同时还给专利权人增加了进口权。
(三)延长了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第一修正案”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15年延长至20年,将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从“5+3”年延长为10年,取消了原法规定的续展手续。
(四)增加了强制许可的种类,改变了强制许可的条件
原《专利权法》只规定了两种强制许可,即“普通强制许可”和“交叉强制许可”。“第一修正案”在保留了这两种强制许可的前提下,又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第31条第(2)项规定,增加了“国家出现紧急情况的强制许可”,使强制许可的种类达到了三类。与此同时,“第一修正案”改变了强制许可的条件,即在第51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期限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申请可以给予强制许可。”在第52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强制许可。”这些条款与《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相同。(www.xing528.com)
(五)增加了本国优先权
原《专利法》第29条只规定了外国优先权,“第一修正案”将该条第1款开头的“外国”二字删去,意味着在该条所说的情况下,不论申请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享有优先权。此外,“第一修正案”在该条还增加了第2款,专门规定了本国优先权,而且本国人和外国人都可以享有的。
(六)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修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原《专利法》规定在授权以前,设有异议程序,目的是使公众(特别是本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有机会对专利局审查工作中的疏漏提出意见,防止给不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弊大于利。因此,“第一修正案”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修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
(七)修改和补充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
在增设“撤销程序”后,“第一修正案”将原《专利法》第41条规定的时间向后推移,使“无效宣告程序”与“撤销程序”不重合而且相互衔接。
除了上述七个方面修改外,第一修正案还增加了其他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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