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专利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订的专利法,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专利法是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于1624年实施。我国最早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规范是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第一部《专利法》是1944年由民国时期颁布的《专利法》;现行《专利法》是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1992年9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作首次修订;2000年8月2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作第二次修订。
专利法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以及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来讲,专利法主要调整以下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
(一)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直接关系到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所以,确定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是一个既重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只有专利申请权人才能就其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获得专利权。《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第8条还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
(二)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www.xing528.com)
一项发明创造能否取得专利权以及如何取得专利权,涉及到诸多方面的关系,如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专利申请人与专利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专利申请人与专利主管机关之间的关系、专利申请人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等,都得由专利法进行调整。
(三)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项发明创造被批准为专利并产生专利权后,专利权人总是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将其专利付诸实施或者进行转让,使之转化为生产力,以收回成本,获取利润。由此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都是专利法的调整对象。
(四)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依法享有独占实施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一旦发生这种侵权行为,便在专利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专利权人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之间发生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也是专利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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