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当然可以通过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使用权。关于作品使用者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一揽子许可使用合同的性质,有三种观点:一是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与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无直接关系;二是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与集体管理组织无直接关系;三是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签订的利他合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当然可以通过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获得使用权。但是,如果他们需要大量地、长期地、按时地、有规律地使用某种作品或者某些作品,采用单独与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不仅成本高、难度大,而且往往会落空。由此造成的后果要么是侵权使用,即不与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签订许可合同,要么是自己无法使用,如航空公司、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车站、码头、舞厅等,就是这样的使用者。对它们来说,这两种结果都是不可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便捷、有效、节约的做法是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获得一揽子授权,然后根据其使用作品的时间、范围、数量、频率等向集体管理组织付费。
关于作品使用者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一揽子许可使用合同的性质,有三种观点:一是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与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无直接关系;二是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与集体管理组织无直接关系;三是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签订的利他合同。上述三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成分。从信托的角度讲,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从隐名代理的角度讲,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从集体管理组织与作品使用者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看,是一种利他合同,即以为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获得利益为目的。如我国《信托法》第26条规定:“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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