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世界上最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1777年在法国创立的作者协会。一般情况下,对音乐表演权的管理协会是主要的,因为这是作者单独最难管理的权利,没有管理协会的有效工作,其权利基本会落空。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在1993年成立的第一个著作权管理协会就是“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协会”。
世界上最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1777年在法国创立的作者协会。当年,著名的戏剧家博马歇创立了戏剧立法局,与拒绝交纳演出费的剧院老板作斗争。该组织就是现在法国戏剧作者和作曲者协会的前身。在集体管理协会的历史上,最重要的事件是两位法国作曲家和一位作家于1847年在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的一家音乐厅的经历。当时,他们发现这家要他们付场地费、饮料费的咖啡厅正在演奏他们的歌曲。于是拒绝单方面付款,引起了一场诉讼。他们打赢了官司后,便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家演奏权的组织,即现在的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
从法律地位上看,集体管理组织有两种类型:一是民间性的私人团体,一是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二次世界大战前,只有民间机构。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出现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东欧国家,后来又在第三世界,特别是在讲法语的非洲国家中建立。1965年联邦德国通过的《著作权实施组织法》代表了政府干预的趋势。(www.xing528.com)
从各国集体管理机构的布局来看,有些国家按作品的类别分别成立协会,另一些国家则以包罗万象的统一协会来管理各创作领域。一般情况下,对音乐表演权的管理协会是主要的,因为这是作者单独最难管理的权利,没有管理协会的有效工作,其权利基本会落空。我国也不例外。我国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并未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在1993年成立的第一个著作权管理协会就是“音乐作品著作权管理协会”。如果这样的协会工作不善或停止活动,整个集体管理系统就会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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