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著作权质押及限制:合同与登记要求的详解

著作权质押及限制:合同与登记要求的详解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著作权质押合同著作权质押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作为出质人,以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作为质物,与主合同的债权人订立的担保合同。著作权人与主合同债权之间的质押关系,因质押合同的生效而生效。质押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二)质权对著作权的限制著作财产权出质后,非经质权人同意,作为质物的著作财产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以与出质之权利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更不得转让该权利。

著作权质押及限制:合同与登记要求的详解

(一)著作权质押合同

著作权质押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作为出质人,以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作为质物,与主合同的债权人订立的担保合同。著作权人与主合同债权之间的质押关系,因质押合同的生效而生效。质押合同签订后,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质权对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财产权出质后,非经质权人同意,作为质物的著作财产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以与出质之权利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更不得转让该权利。经质权人同意,著作财产权人转让出质的权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出质人所获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3]

(三)质权的实现(www.xing528.com)

著作权人所担保的债权到期未得到清偿的,质权人就可以将作为质物的著作财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将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此前,若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将其所得的许可费向质权人作为清偿或部分清偿的,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时,应扣除该先付的款项。

(四)质押关系的终止

(1)被担保的债权,在债权清偿期届满时已得到清偿的,质押关系终止;(2)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将该许可费用于提交清偿被担保债权,且能够全部清偿的,质押关系终止;(3)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或者第三人以其他质物替代的,或者以其他担保形式替代的,原质押关系终止;(4)其他形式的终止。

除了上述三种利用形式外,著作权还有其他的利用形式,如作价投资入股,用于经营等,在此不一一介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