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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权利的限制及其情形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精神权利不能转让、不能被剥夺,却能受限制。但是,法律对精神权利的限制相对于对财产权利的限制要少得多。具体来说,对精神权利的限制只有三种情形:(一)对发表权的限制违反法律规定的作品,禁止出版、传播。(二)对修改权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此外,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由于网络传输和利用的需要,对作者精神权利的限制情形可能会更多。

精神权利的限制及其情形

精神权利不能转让、不能被剥夺,却能受限制。但是,法律对精神权利的限制相对于对财产权利的限制要少得多。具体来说,对精神权利的限制只有三种情形:

(一)对发表权的限制

违反法律规定的作品,禁止出版、传播。另一方面,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的,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10]

(二)对修改权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即是对修改权的一种限制。《日本著作权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四种对修改权的限制,即:出于学校教学目的,而对著作物的用语和用词所做的不得已的改动;由于建筑物的扩建、重建、修缮或者更换图案的改动;为了把不能使用的程序著作物在特定的电子计算机上得到使用,或为了使用程序著作物在电子计算机上发挥出更好的功效,而对程序著作物所做的必要的改动;以及按照著作物的性质及其使用目的和状况所做的不得已的改动。(www.xing528.com)

(三)对署名权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做规定,但《日本著作权法》第19条第2~3款分别作了限制性规定:只要著作人无特别声明,使用著作物的人可照著作人已署的称谓表示著作人的姓名;按照使用著作物的目的和状况,认为不会损害“著作人就是创作者”的主张的利益时,只要不违反惯例,可省略著作人署名。

此外,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由于网络传输和利用的需要,对作者精神权利的限制情形可能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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