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共秩序保留,就是对损害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习惯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就是对损害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习惯的作品,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制度。对此,《知识产权协议》持肯定态度。该协议第8条第1款规定:“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定或修改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重要之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
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此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处所指的“法”,应当是广义的法。如国家新闻出版署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泄露国家秘密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这样的电子出版物就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对象,不受保护;(2)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上述第(1)种情形,是作品本身依法禁止出版、传播,而第(2)种情形则是其作品本身可能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可能违反宪法或法律,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著作权人的权利就被禁止;(3)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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