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种类,《著作权法》修正案对原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内容有:
(一)废止
《著作权法》修正案废止的法定许可使用有两种:(1)表演者的法定许可。原法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5]。(2)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法定许可。原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6]。
(二)增加
《著作权法》修正案增加的法定许可使用有两种:(1)普通九年义务教材和国家统一编写的教材的编创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7]。(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8]。在进行这两种法定许可时,若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可使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就不得进行法定许可使用。(www.xing528.com)
(三)改变
《著作权法》修正案将原法第43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定免费使用改变为法定许可使用。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9]。
因此,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使用共有五种:(1)普九教材和国编教材的编创者的法定许可使用;(2)报刊社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法定许可使用;(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