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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种类及限制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理使用的种类因国而异。我国《著作权法》共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此合理使用形式与上一种合理使用形式类似,所以《著作权法》也作了“但书”规定,即“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但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就是合理使用。置于室内的艺术作品,不能进行此种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种类及限制

合理使用的种类因国而异。有的国家规定得多一些,有的国家规定得少一些。我国《著作权法》共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它们分别是: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使用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之所以被规定在合理使用的第一位,是因为这样的使用行为既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繁衍、发展、进步的需要,也是我们人类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主要方面,而且还是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主要目的之一。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问题而使用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评介行为本身决定的。若评介某作品而不引用该作品,那么该评介就属于无的放矢,没有针对性。为了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以理服人或以事实服人的需要。但引用必须是适当的。关于适当的标准,1985年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曾有规定,但现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没有规定,但可借用上述标准来判断某项引用是否适当。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新闻报道工作本身的性质所要求的。

除了此处例举的四种媒体外,还应当包括网站。如果已经发表的作品与某时事新闻具有密不可分的关联,且在报道时事新闻时有关媒体又无法将它与其他事实相分离,或者分离后无法产生应有的效果,或者分离的成本过大等,而再现或者适当引用该作品,则为合理使用。如为了报道某画展,有关媒体,尤其是电视台,在报道该画展时,不可避免地要播放其中某些参展作品。有关媒体的这种使用行为,就是合理使用。

(四)报刊、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为刊登、播放的时事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样的使用方式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弊端,因为转载的媒体可能影响被转载的媒体的潜在市场。正因为如此,《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四)项的“但书”,给被转载媒体以支配权,即“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此合理使用形式与上一种合理使用形式类似,所以《著作权法》也作了“但书”规定,即“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教学或科研而使用

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这种合理使用有四个限制条件:

1.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此处所指的“学校”应当限于依国家《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设立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如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其他一些虽然有“学校”的名称,但不是进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则不属于此。如“某某美容美发学校”等。

2.使用行为仅限于翻译或者少量复制

若需要对作品进行复制,则只能是少量的。如何确定“少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www.xing528.com)

3.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

即限定了使用人员的范围,除有关的教学或科研人员外,其他人不得使用。

4.不得出版发行

如果将其翻译的材料用于出版发行,其行为就不是合理使用,而是翻译行为。对他人作品进行翻译,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其行为构成对翻译权的侵犯。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支付报酬。但是,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就是合理使用。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收藏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与其他各种合理使用行为相比,此种合理使用最特别之处在于被使用的对象可以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可以是尚未发表的作品。如某著名大师将手稿赠送给某博物馆,该手稿就是未发表作品。根据此项规定,该博物馆可以复制该手稿,以供陈列或保存。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是,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则为合理使用。“免费表演”是指表演组织者不向观众、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费用[2],表演组织者也不得收取广告费、赞助费等。免费表演的作品只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不能对未发表作品进行免费表演。某些单位组织的扶贫义演、赈灾义演、慈善义演等,并不是免费表演。表演者或者表演组织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这种合理使用的对象是针对艺术作品的,且该艺术作品被设置在公共场所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置于室内的艺术作品,不能进行此种合理使用。使用者对该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而产生的结果,是该艺术作品的复制品,因无独创性而不能产生自己的著作权。使用者对自己的复制品不得擅自发表,否则可能构成对被复制的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这种合理使用有四个基本要素:(1)被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中国人的作品,即对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不得进行该种合理使用;(2)被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中国人的汉语语言文字作品,即中国人的非汉语言文字作品不能进行这种合理使用。如中国人以藏文、回文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不能被合理使用地翻译成另一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3)被合理使用的对象只能被翻译成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不是指由少数民族同胞将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外国语言文字作品。至于翻译者是否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无关紧要。如壮族人将中国人的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蒙古语言文字作品,也是合理使用;(4)翻译作品仅限于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不得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这种合理使用是针对特殊群体而言的。因为盲人存在视力障碍,无法正常阅读,但有些盲人能够“阅读”盲文。法律允许人们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就是给少数能够“阅读”的盲人以扶助。一方面,能够阅读盲文的人很少;另一方面,能够书写盲文的人也很少。如果法律不规定这种合理使用,将无人有能力来做盲文改写的工作,盲人的“阅读”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此种合理使用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已发表的作品。

上述十二种合理使用形式,可适用于对相关权的限制。但应当如何适用,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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