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fair use或fair dealing),最早出现在1841年美国的一则判例中。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个概念逐渐被各国著作权法所采纳。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理解这项制度应当注意:
(一)合理使用人不特定
即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二)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发表作品
一般情况下,他人尚未发表的作品不能被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除第(八)项规定的“五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未明确需要是已发表的外,其他有十种情形明确使用了“已发表的作品”的字样。第(十)项虽然未使用已发表的字样,但却是针对“设置或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而这种设置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本身就是发表的作品。其他国家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在特殊情况下,他人尚未发表的作品也可以成为被合理使用的对象。如“五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些作品可以是已发表的,也可以是未发表的。
(三)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由于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应当严格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否则,其使用作品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四)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一般情况下,非营利性地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作品,都可能是合理使用,而营利性地使用,则肯定不是合理使用。但是,非营利性的使用并不一定就是合理使用。如为教学需要,给成千上万的学生复制某作品,供学生学习用。该复制作品的目的显然是非营利性的,但其行为并不是合理的。
(五)合理使用的其他问题
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既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支付报酬。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时,使用者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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