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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制作者权的概述及其与著作权的差异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唱片制作者权,是《罗马公约》最早使用的一个概念,此后有的国家将它称之为视听制品制作者权。唱片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因此,唱片制作者的范围比表演者的要宽泛得多。由于唱片制作者并不一定是对已有作品进行表演的录制品,所以,唱片制作者权与著作权没有必然的关系。这也是唱片制作者权不同于表演者权的又一个方面。

唱片制作者权的概述及其与著作权的差异

唱片制作者权,是《罗马公约》最早使用的一个概念,此后有的国家将它称之为视听制品制作者权。我国《著作权法》将它称为“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唱片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唱片制作者权的主体为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录像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作者,也称录音制作者,是制作录音制品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录像制品制作者,也称录像制作者,是制作录像制品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录音制品,指任何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之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影像的原始录制品[7]。由此可见,唱片制作者与表演者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即只有表演已有作品的人才是表演者,而唱片制作者所制作的音像制品,并不是必然要求对已有作品的表演进行录制的人。因此,唱片制作者的范围比表演者的要宽泛得多。(www.xing528.com)

由于唱片制作者并不一定是对已有作品进行表演的录制品,所以,唱片制作者权与著作权没有必然的关系。这也是唱片制作者权不同于表演者权的又一个方面。表演者权需要依赖于表演权,而唱片制作者权并不一定依赖于著作权中的摄制权。当然,唱片制作者权也不是完全与著作权无关,因此,必要时,唱片制作者不仅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且还要取得表演者的授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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