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著作人身权:探讨著作权法中著作人人格权的地位

著作人身权:探讨著作权法中著作人人格权的地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人身权也称精神权利,或著作人人格权等。我国《著作权法》则肯定性地将著作权作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上位概念,而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平行对待。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直接被称为“著作人人格权”,即这种权利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与作者形成的紧密关系。但是这一种推定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故不能成立。

著作人身权:探讨著作权法中著作人人格权的地位

(一)著作人身权的定义

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原始主体,尤其是作品的创作者,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性权利。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一卷著作权部分第L-121-1条规定:“作者对自己的姓名、作者身份及作品享有受尊重的权利。该权利系于作者人身。该权利永远存在、不可剥夺且不因时效而丧失。”

著作人身权也称精神权利,或著作人人格权等。国际上最早在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人身权的是法国。在英美版权法体系中,直到上世纪末叶,英国版权法才第一次在第四章明确规定了“精神权利”。它授予的精神权利是与版权平行的权利,并不包含在版权之中。为了不混淆版权与精神权利的平行关系,英国版权法在第1款就规定“版权是一种财权利。”《英国版权法》授予的精神权利共有四项:(1)作者或导演身份权;(2)反对对作品进行损害性处理的权利;(3)作者免于受虚假署名的权利;(4)某些照片或影片的隐私权

我国《著作权法》则肯定性地将著作权作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上位概念,而将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平行对待。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网络时代,在强化著作财产权的同时,著作人身权的位置也得到了提升。

(二)关于著作人身权基本问题

关于著作人身权的特征,主要是相对著作财产权的,而且是以我国或者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还要注意著作人身权与一般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人身权相区别。下面讨论几个基本问题。

1.著作人身权是一种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该种地位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3]。而身份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4]。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而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不可让渡的权利。著作人身权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直接被称为“著作人人格权”,即这种权利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与作者形成的紧密关系。但英国版权法使用的“作者或导演身份权”。若将作品比作作者的孩子,那么作者对作品的权利有如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因此,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所以,不能简单地将著作人身权定性为纯身份权或纯人格权,应为有些权利为身份权,有些权利为人格权。如作者身份权,是一种身份权;而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为人格权。

2.著作人身权与一般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人身权有无区别(www.xing528.com)

相对于民法典,著作权法应为其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所以,关于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应首先适用《著作权法》;在《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典》或民事基本法。有人认为,著作人身权与一般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人身权存在区别,即由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精神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除外),所以,在作者死亡后,死者还能享有权利,即作者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已经终止了,但还能享有著作人身权;而一般民事主体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人身权就不存在了,但其生前获得的人身利益仍可受保护。这样的结论让人难以理解。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在这一点上,著作人身权与一般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人身权并无两样:一般民事主体生前享有的人身权,死亡后不再存在,法律所保护的只是生前获得的人身利益,如名誉、荣誉、隐私等;作者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也不存在了,其所受保护的仍然是生前之于作品所获得的人身利益。

(三)著作人身权的特征

1.无期限性

著作人身权的无期限性,是指法律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即我国《著作权法》授予作者的四项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其余三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法国著作权法》第L121-1条规定作者精神权利“永远存在”,这即是无期限性。此处所指的“无期限性”,首先是针对著作财产权而言的;其次是以我国或大陆法系法律的规定为基础的;第三是针对部分精神权利的。例如,所有权是永恒的,当然是无期限的;又如,英国版权法授予的四项精神权利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其中前三项权利的保护期在作品版权的存续期内有效;第四项权利延续至该作者死亡后20年;再如,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的相同。

2.不可分离性

著作人身权的不可分离性,是指作者依法取得的精神权利为作者终生享有,不得与作者相分离。《法国著作权法》第L121-1条规定该权利系于作者人身。此即是不可分离性的法律依据。实际上,不可分离性也可以理解为不可转让性。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著作人身权不得转让,但从该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反面推知,这个结论是成立的[5]。从此条也可以作这样的推定,即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权利可以转让,但不能获得报酬。但是这一种推定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故不能成立。英国版权法第94条明确规定,第四章所赋予的精神权利不得转让。在此应当注意,精神权利虽然不能转让,但可以依法移转于合法继承人等并保护其不受侵犯。不仅《法国著作权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而且英国版权法也有明确规定。

3.不可剥夺性

著作人身权的不可剥夺性,是指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著作人身权即归作者享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作者的这种权利。特殊情况下,著作人身权可能不归作者,或者不全部地归作者[6]。《法国著作权法》第L121-1条规定:“该权利永远存在、不可剥夺且不因时效而丧失。”我国《著作权法》未作此规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