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如何。”即《伯尔尼公约》所保护的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广泛性,当然各成员国也就应当对“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给予保护。然而,该条第2款又规定:“本同盟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类或数类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即不受保护。”第8款规定:“本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
显然,《伯尔尼公约》本身也没有给一切作品以著作权保护。鉴于此,《伯尔尼公约》各成员国在自己的国内法中基本上都规定了不适用于著作权法或版权法的对象。我国也不例外。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了三种不适用的对象。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此类对象,单纯从作品的构成条件上看,完全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第一,任何一件法律、法规,都是国家立法机关或地方立法机关根据本国、本地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专门人员花费很长时间、很多精力编纂出来的,而且对其中所用的每一个字、词、句都必须经过严格斟酌,反复锤炼。第二,国家机关的任何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是国家机关针对某具体事项、具体人员、具体行为、具体案件等作出的,更是经过字斟句酌产生的结果。然而,法律明确将这样的对象排斥于著作权保护之外,其目的就是这些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让它们最大限度地向广大公众传播,最大限度地为广大公众所知晓,最大限度地被广大公众所利用。
但是,有些国家版权法规定这种类型的作品,可依法产生版权,并受法律保护。如英国版权法第十章“杂项与一般条款”规定,若作品系由女王陛下创作或由王室成员或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创作之作品,均有资格享受版权保护,而且女王陛下为这种作品的任何版权的第一位所有人。这种版权称“皇室版权”。
应注意,由本类各对象汇编而成的汇编作品,只要符合作品的实质条件,可依法产生著作权,且汇编者为著作权人。但汇编者只能对汇编作品本身享有著作权,其权利不及于被汇编的对象。
(二)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实际上就是《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规定的“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伯尔尼公约》已经明确将它排斥于著作权保护之外了。《伯尔尼公约》其他成员国也基本上有这样的排除性规定。如《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只是传播事实的杂闻和时事报道,均不属于前款第1项所列的著作物。”显然,日本法从根本上否定了时事新闻的作品地位,当然不适用于著作权保护。(www.xing528.com)
对时事新闻的理解,要作严格限定,不得随意扩大。具体而言,时事新闻就是传播媒体在发布消息时,该消息所披露的事实是近期内发生的,且为广大公众所关注的,涉及社会大众利益的,纯事实报道。如果媒体在报道事实时,溶入了媒体或有关人员的评论、观点等,这样的报道就不能简单地作为时事新闻对待。如某月某日某地下了一场大暴雨,降雨量达多少毫米,持续了多长时间,造成了多少间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这样的报道是时事新闻。如果在此报道之中,还溶入原因分析、各方面进行的救灾工作、如何解决灾民的生活等,就不能看作是时事新闻。随意扩大时事新闻的范围,直接影响到有关个人或者单位的著作权。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就是人们通常用于计年计月计日的方法。如今天是公元二千零二年八月六日,就是公元计年方法之结果。若按我国农历计年方法,应该是壬午年六月二十八日。这样的计年方法不是作品;由此方法产生的结果,就是日历表,因无独创性,故不能适用著作权法。
通用数表,是《著作权法》修正案规定的概念,原法所用的是“数表”。显然,“数表”这个概念所包含的外延太宽,不仅包括通用数表,而且还包括有独创性的数表。因此,《著作权法》仅将“通用数表”排除于著作权保护外,是正确的。
通用表格,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活动中使用的一般表格。如果某人为解决某实际问题,专门设计制作的表格,因其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可获得著作权保护。
公式,如正方形的周长等于边长的四倍(c=4a)、正方形的面积等于边长乘以边长(s=a×a)、正方体的体积等于边长的立方等(v=a×a×a),不论其是否具有独创性,都不能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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