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著作权法》第3条第(九)项的规定,正是为了适应这种与时俱进的需要而设立的弹性。另一方面,由于著作权具有法定性,即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享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因此,如果没有这样的弹性条款保底,《著作权法》要么常显缺漏状态,要么须不断修改。当然,这个弹性条款并不是张力无限,而是仅扩及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也是法律严谨性的体现。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创作出的作品也会不断地丰富。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如随着电影技术的发明,诞生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随着照相术的发明,诞生了摄影作品;随着电子技术的发明,诞生了掩膜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第3条第(九)项的规定,正是为了适应这种与时俱进的需要而设立的弹性。另一方面,由于著作权具有法定性,即法律未明确规定可享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因此,如果没有这样的弹性条款保底,《著作权法》要么常显缺漏状态,要么须不断修改。有了这样的条款,其稳定性和适应性就可以同时兼顾了。
当然,这个弹性条款并不是张力无限,而是仅扩及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即使是随着新技术产生的作品,如无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作品也不能产生著作权。这也是法律严谨性的体现。(www.xing528.com)
除了《著作权法》的这种分类外,还可以按其他标准对作品进行分类,如按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为标准划分,可以将作品分为已出版作品和未出版作品;按作品创作者所属的国籍划分,可将作品划分为本国人作品、外国人作品和无国籍人作品;按作品创作者人数的多少分,可以将作品划分为单一作者作品、合作作品和多数人作品;按作品的创作方式分,可以将作品划分为原创作品、演绎作品或再创作品。各种不同的分类,都是从某一角度对作品的性状进行研究,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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