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部分所讲述的是作品著作权主体的普通确定原则,而本部分所讲述的则是某些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一)演绎作品著作权主体
演绎作品(Derivative works),是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创作演绎作品的人为演绎者,即演绎作品的作者。在判断某人是否为演绎作品的作者时,应当遵循上两部分讲述的确定著作权主体的一般原则。
如无特殊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享有。所以,演绎作品的创作者为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只能对其演绎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演绎作品著作权人不仅要尊重被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而且不得无故阻止他人对同一作品进行同样的演绎。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主体
合作作品(Co-operation works),是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6]。在判断某作品是否为合作作品时,应当把握以下要素:
1.创作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合作作品的创作者须为两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一个人单独创作的作品不是合作作品。
2.创作者须有共同创意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之间须有共创作品的合意。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之间没有共创作品的合意,其所创作的作品就不是合作作品。如某人对毛主席诗词《七律·长征》谱曲而创作的歌曲,就不是该谱曲者与毛主席合作创作的作品,而是一种组合作品,因为该谱曲者与毛主席没有共创作品的合意。在有数人的情况下,只须每一创作者与主要组织者有共创作品的合意即可,不一定要求每一个创作者彼此都要直接形成共创合意。
3.创作者须有共同创作的行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须有共创作品的行为。合作作品的创作者与个人单独创作作品的创作者所进行的创作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无论如何,每个人都必须有创作作品的行为。此处所指的创作行为包括:(1)对作品的完成进行了实质性的构思;(2)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实质性的建议;(3)对作品的完成进行了实质性的表达;(4)对作品的创作完成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正或删增。
4.创作者共同完成(www.xing528.com)
各创作者的贡献形成一件完整的作品。此处所指的“贡献”,包括各创作者对作品的完成所做的构思、建议、表达、修正或删增等。“形成一件完整的作品”是指最终结果就是各创作者所做的贡献的融合或结合,而不是简单地组合。如《法学研究》是汇编作品,不是合作作品。本段所述的判断合作作品的四个条件,是一个整体,不可或缺。
合作作品的创作者称为合作作者,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7]。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8]。因此,合作作品的创作者是其著作权主体。但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9]。由此可知,合作作品的创作者可能享有两个方面的著作权:一是整体作品的著作权;二是自创部分的著作权。如甲、乙二人合作创作一首歌,甲、乙不仅共同享有该首歌的著作权,而且作为词作者的甲和作为曲作者的乙又分别对自己创作的词、曲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各创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10]。
(三)汇编作品著作权主体
汇编作品(Compiling works),是将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11]。我国原《著作权法》称这种作品为编辑作品,但在修改著作权法时,使用了汇编作品这一概念。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包括纯由作品构成的汇编、纯由作品片断构成的汇编、纯由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编纂的汇编以及由作品、作品片断、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等构成的汇编。无论哪一种汇编,要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都必须符合作品构成的实质条件,即独创性。无论哪一种汇编,若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就能依法产生著作权。
进行汇编行为的人,称为汇编人。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如无特殊情况,汇编人就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但应当注意:汇编人行使其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仅能及于自己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本身,不能及于被汇编的资料。即汇编人无权禁止他人对相同的资料进行汇编,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也不得侵犯被汇编资料的著作权。
对于无独创性的汇编,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赋予其什么权利。但是,《欧盟数据库保护条例》给予无独创性汇编的汇编人自公开之日起15年的特别权利(special rights)保护期。这一做法的目的就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通常情况下,编制一项大型的汇编资料,既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企业或者公司等又要进行投资,所以,对这样的汇编如果不给予任何保护,投资者就没有投资热情。因此,对特殊汇编资料——数据库——给予特别权利保护,是非常明智的选择。
(四)职务作品著作权主体
职务作品(Duty works),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12]。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有两种:一是普通职务作品;另一种是特殊职务作品。
普通职务作品,就是公民虽然是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但是,该公民在完成作品过程中,并未或者并未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不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如某报社的记者,每月必须向报社完成多少篇稿件。该记者为报社撰写的稿件,就是普通职务作品。普通职务作品的创作者是该职务作品的完整著作权主体,其所属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其优先使用时间为自作品交付之日起的两年。在优先使用期限内,未经作者所属单位的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其所属单位使用作品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是,在此期限内,如果单位没有使用作品的打算,作者则有权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两年期限届满后,作者则可以自由使用该作品。另一方面,即使在单位的优先使用期限内,作者也可以许可他人以与单位不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其作品。如记者为报道撰写的稿件,在单位的两年优先使用期限内,记者不得许可其他报道使用该作品,但是,该记者应当可以授权他人将该作品收集到汇编作品中去。
特殊职务作品,就是公民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该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有两个:一个是作品的创作者,另一个是创作者的所属单位。作品创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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