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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类别的确定标准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但从理论的角度看,这是一项关于作者地位的推定制度。因此,不论是谁,只要事实上进行了著作权法上的创作行为,而且创作出了相应的作品,就能依法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主体类别的确定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即是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

一般情况下,因为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所以,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署名权”,作者有权在其创作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姓名、笔名等。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确定著作权主体的形式标准;但从理论的角度看,这是一项关于作者地位的推定制度。简单而言,谁是某作品的作者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在法学理论上,创作作品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因此,不论是谁,只要事实上进行了著作权法上的创作行为,而且创作出了相应的作品,就能依法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另一方面,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实际进行创作行为并创作出相应作品的自然人,也并不一定是作者。因此,作者的确定也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法律关于作者地位的推定制度,却是另一个事实与法律问题。此处的“事实”,是某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上是否有某人的署名。尽管这样的事实可能完全是不真实的,但法律却初步认定它是“真实”的,进而由此推定这些署名者就是该作品的作者。

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这样的“事实”持有怀疑,法律允许该异议者以举证方式,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异议者所举的证据是真实的,得到了法庭或有关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质证,那么原有事实将被否定,以所证的事实为真实的事实,法律再依该被证实的事实为基础,肯定新的法律关系。如某作品的复制件上有“张三”的署名,而张三并不是该作品的作者。该作品的作者“李四”对张三的作者地位表示怀疑,故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张三的作者地位。在此诉讼中,李四须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李四的主张成立,法院将否定张三的作者地位。(www.xing528.com)

一般情况下,异议者所提出的主张大体有两种:一是肯定性主张,即未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名的人是作者的主张。肯定性主张可分两种:(1)定我性主张;(2)定他性主张。定我性主张,就是异议者虽未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名,但通过“相反证明”,肯定自己是该作品的作者。定他性主张,就是异议者认为第三人虽未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名,但通过“相反证明”,肯定该第三人是该作品的作者。二是否定性主张,即否定已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名的人不是作者的主张。否定性主张也可分两种:(1)否他性主张;(2)否我性主张。否他性主张,就是被异议者虽已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署了名,但该被异议者既不是该作品的创作者,也没有能够作为该作品的作者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或者该被异议者虽然是该作品的创作者,但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该作品不享有署名权,从而否定其作者身份。否我性主张,就是异议者虽然在作品上署了名,但异议者既不是该作品的创作者,也没有能够作为作者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依据,从而否定自己的作者身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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