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著作权主体所属国籍分,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划分为本国主体、外国主体和无国籍主体。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本国主体就是依据其所主张著作权保护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组织;外国主体就是依据其所主张著作权保护国之外的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按著作权主体所属国籍分,可以将著作权主体划分为本国主体、外国主体和无国籍主体。就自然人而言,本国主体就是具有其主张著作权保护国的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主体就是其所具有的国籍中都不是主张著作权保护国国籍(有的人可能具有多重国籍)的自然人;无国籍主体就是在其主张著作权保护时,不具有任何国籍的自然人。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本国主体就是依据其所主张著作权保护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组织;外国主体就是依据其所主张著作权保护国之外的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无国籍的情形。
划分本国主体、外国主体和无国籍主体的法律意义在于: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尽管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不歧视原则”等,但是,本国主体、外国主体与无国籍主体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所不同、享受权利的内容有所不同、保护的期限与其所属国有关等。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著作权的取得方面有某些不同;如在有追续权的国家,我国国民就不能获得这项权利,这是内容的不同;由于《伯尔尼公约》实行的是短期保护规则,当两个国家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长短不一时,外国主体所获得的保护期总是取较短者。但是,就无国籍主体而言,因为他们是以其经常居住国为标准的,所以,如果某一无国籍人就以在其经常居住国主张著作权保护,则可能作为本国主体对待;若在其经常居住国以外的国家主张著作权保护,则依其经常居住国与主张著作权保护国的相互关系而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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