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主体(Owners of copyrights),也称著作权人,是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一样,著作权人首先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即享受由作品产生的著作权的权利和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其他组织虽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却具有民事诉讼能力,因此,其他组织的著作权人资格始于其成立,终于其消灭。
就财产权利的著作权人而言,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其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基本不会发生特殊问题。但是,就精神权利的著作权人而言,因为精神权利不可转让,不能被继承,只能由作品的第一著作权人(或称原始著作权人,Initial owners of copyrights)终生享有,且其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当作为精神权利的著作权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仍然存在,并受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虽然已没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但仍能享有著作权。作为精神权利的著作权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消灭后,如果其财产权利无人继受,其精神权利也会和财产权利一样终止,不会发生权利能力问题上的麻烦。(www.xing528.com)
对自然人死亡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问题,实际上应当等同于作为一般民事权利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其人身利益的保护。也就是说,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著作人身权,终生受保护;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其作品上的人身利益仍然受保护,但不应当再是著作人身权。如果自然人死亡仍能享有著作人身权,与民法上的权利能力制度相矛盾。当然,也许可以这样理解:相对于民法,著作权法是民事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著作权主体的权利能力应当优先适用著作权法。只有在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然而,到目前为止,尚无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仍然享有精神权利。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只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1],并未规定“作者死亡后仍然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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