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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懓樺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直到清朝末年,我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即《大清著作权律》才诞生。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著作权法》虽然已与《大清著作权律》没有太多的相同之处了,但仍可见其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然并未立即制订《著作权法》,但宪法和其他一些法规、规章、条例等对公民的版权也有保护性规定。[13]它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年的文明历史,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了光辉灿烂的篇章。早在印刷术发明以前,我国劳动人民、文人墨客、诗圣词仙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创作出了许许多多的优秀作品。但是,在刀刻、手抄、口传的时代,不太可能出现大规模复制销售而获利的情况,因此,客观上没有产生著作权制度的可能,主观上没有保护其作品权利的需求。到了宋代,印刷术、造纸术的发明,使得书籍的印制出版、传播变得精美、快捷,不仅价格低廉,而且数量也很多,随之便逐渐出现了为追求利润而冒名盗印他人作品的现象。尽管在客观上已有保护作者权利的可能,但人们在主观上仍然未提出这种要求。所以,直到清朝末年(1910年),我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即《大清著作权律》才诞生。此时,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的《安娜女王法》)已有200多年历史了。

《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不久,清王朝便退出了历史舞台,因此,这部难得的法律未能实施。1915年,北洋政府在《大清著作权律》的基础上颁布了我国的第二部著作权法;1928年,国民党政府又在北洋政府《著作权法》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三部《著作权法》。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施行的《著作权法》虽然已与《大清著作权律》没有太多的相同之处了,但仍可见其痕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虽然并未立即制订《著作权法》,但宪法和其他一些法规、规章、条例等对公民的版权也有保护性规定。1950年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强调出版单位要尊重著作权和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1953年,国家出版总署公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规定“一切机关、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的书籍、图片,以尊重版权。”1958年,文化部颁发了《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1961年,文化部对上述规定又进行了修改。1984年6月15日,文化部颁发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诫行条例》,1985年1月1日,文化部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诫行条例实施细则》等,都是对版权、著作权的保护。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13]它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实施。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也是我国历史上的第四部《著作权法》。经过整整十年的施行,该部《著作权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问题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学艺术事业的发展、适应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广泛运用、适应高新技术对著作权保护的要求以及满足加入WTO的需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完成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订。(https://www.xing528.com)

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与《知识产权协议》对其成员关于版权与相关权保护的要求全面接轨了,也使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除了《著作权法》外,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中还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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