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取得,是指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产生著作权的有关制度。在一般意义上,著作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但此处所指的“著作权取得”,主要是原始取得,不包括继受取得。
(一)著作权取得原则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9]可知,著作权实行自动取得原则,即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时起,自动取得著作权,而不必办理任何法律规定的手续。该原则完全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实际上就是符合《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
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可称为无手续主义或者称创作主义,与非自动取得原则相对。著作权非自动取得原则,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或者其他相关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才能取得著作权。如美国原《版权法》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后,必须首先在美国出版,而且必须将该版本中两本最好的样书向国会图书馆交存,办理相应的交存手续后方能取得版权。又如《世界版权公约》[10]规定,作品出版后,应当在作品每一本复制件上做上版权标记[11]后,才能取得版权。此外,也有国家规定采用其他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的。但是,凡是WTO成员或者《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无论对其本国国民取得著作权作出什么样的要求,对其他成员或者成员国的国民,只能实行自动取得原则,否则就是不符合《知识产权协议》或者《伯尔尼公约》要求。
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著作权的无条件取得原则。也就是说,既不是任何的作品都能在我国自动取得著作权,也不是任何人的作品都能在我国自动取得著作权。具体而言,适用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作品要求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1)应为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2)不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对象。
2.作者国籍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2款规定:(1)作者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或者WTO成员之国民,无国籍人以其经常居住地国作为标准。(www.xing528.com)
3.作品国籍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3、4款规定,其他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其作品的首次出版地国与中国的关系为标准,即其首次出版地国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者WTO成员的,其作品可以在中国自动取得著作权;否则,不能在中国取得著作权。
(二)著作权自动取得与作品登记的关系
“作品”根据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可以自创作完成之时起自动取得著作权,不必进行登记。但是,如果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愿意进行作品登记的,则可以根据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作品自愿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登记。该《办法》明确规定:“依据本办法进行作品登记的,实行自愿原则。”而且依据本办法进行作品登记,不影响该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作品进行登记,既不是作品产生著作权的条件,也不影响著作权本身的保护期限。但是,实行作品登记也有许多好处:(1)作品登记证可作为确权的初步证据。当他人侵犯其著作权时,若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或者与当事人进行协商,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是作者或者著作权人身份,而作品登记证则可以作为证明自己是作者或者著作权人身份的初步证据。当然,如果被告或者侵权人对该项登记证有疑义,可以通过举证,来否定其效力。作品登记证对胜诉有一定的帮助作用。(2)对计算机软件而言,软件登记证所具有的作用更大。(3)作品登记证还是作者或者著作权人进行著作权海关保护登记的必要文件。(4)对某些作品,如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等,作品登记证还可以作为证明其保护期起算点的证据。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电影作品等的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时起算,而且自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以后即使再发表,也不受保护了。因此,对这样作品进行登记,对确定保护期很有好处。
在有些国家,虽然也实行自动取得原则,但是,却以作品登记作为维持著作权的条件。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作品登记的,则著作权就自动终止。对于以作品登记作为取得著作权条件的国家,进行作品登记就更是不可缺少的手续。
(三)著作权自动取得与作品固定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并未要求将作品固定作为作品创作完成的条件。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可以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质载体上的作品,也可以是未固定下来的口述作品、即席表演等。但是,美国、英国等国的版权法却将作品固定作为作品已创作完成的条件。例如,联合王国1988年的《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一编版权法》第5条第(2)款规定:“在以书写或其他方式记录下来以前,任何文学、艺术、戏剧或音乐作品都不享有版权;凡本编中的作品创作时间均指该作品被记录下来的时间。”由此规定可知,作品的固定时间是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但这并不影响版权的自动取得原则。也就是说,作品的固定不是取得著作权应当具有的条件,而是判断作品是否创作完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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