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具有知识产权共有的基本特征外,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还有自己的独特品质:
(一)内容的双重性
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能依法同时产生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个方面的权利[5]。著作权的这一特性,是专利权、商标权等不具有的。除著作权外,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基本不具有这种特性。企业名称权或者称厂商名称权(商号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种人身权,但是,该项权利又能依法转让[6]。此规定决定了“企业名称权”是一项具有财产权利属性的人身权,并不是表明企业名称权具有双重性。
(二)具体化的专有性(www.xing528.com)
在知识产权特征部分,我们已经讨论过,物权的专有性是针对具体对象的,知识产权专有性是针对抽象对象的,但是,著作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类似,也只能针对具体对象,不能针对抽象对象。如甲、乙、丙三个人分别先后独立地创作出相同的作品,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甲、乙、丙三人各自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任何人不得以作品完成的先后次序而否定他人的著作权。具体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就是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抄袭、剽窃、翻译等,或者进行其他的利用,而不能阻止他人独立地创作出相同或者相似的作品,并因此而获得著作权。而其他种类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除外)独占性,所针对的都是抽象对象。
(三)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
著作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是指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一特征也不是绝对的:(1)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与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具有时间限制;(2)英美法系国家版权法规定的人身权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有的权利保护期与财产权保护期相同,有的甚至比财产权的保护期短[7];(3)《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人身权的最短保护期与财产权利相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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