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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外延及其国际差异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著作权的外延却存在较大距离:著作权仅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将著作权中的精神性权利称为“著作人格权”。采用这种体制的代表是《日本著作权法》。在这种体制的法律中,它们同时使用了三个平行概念,即:著作权、人格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同时包括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因此,我们在使用著作权概念时,应当注意它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所具有的外延上的区别。

著作权的外延及其国际差异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著作权法[3]中使用的“著作权”概念,所具有的内涵尽管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大体一致,都是指“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知识产权协议》[4]对此进行了肯定性规定。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一切创作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如何。”

但是,著作权的外延却存在较大距离:(1)著作权仅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而将著作权中的精神性权利称为“著作人格权”。采用这种体制的代表是《日本著作权法》。在这种体制的法律中,它们同时使用了三个平行概念,即:著作权、人格权和邻接权;(2)著作权同时包括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非常多,如我国、法国、德国和俄罗斯等。在这种体制的国家,它们同时使用了两个平行的概念,即:著作权和邻接权;(3)著作权不仅包括由作品产生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而且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相关权或邻接权等)。采用这种体制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它们的法律中只有“版权”概念,没有人格权或者精神权利、邻接权概念,但是,其法律却将这些权利内容都包括在其中。(www.xing528.com)

因此,我们在使用著作权概念时,应当注意它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所具有的外延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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