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罗马公约》:邻接权保护体系的里程碑

《罗马公约》:邻接权保护体系的里程碑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1年,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发起,在罗马缔结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这两个公约是邻接权国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罗马公约》:邻接权保护体系的里程碑

1961年,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发起,在罗马缔结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简称《罗马公约》。该公约是邻接权国际保护中的第一个公约。该公约是非开放性的,即只有参加了《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才能加入该公约。另一个重要公约是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缔结的《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简称《唱片公约》或《录音制品公约》或《日内瓦公约》。《知识产权协议》没有使用“邻接权”概念,取代该概念的是“相关权”。这两个公约是邻接权国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介绍《罗马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国民待遇原则

在邻接权领域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最难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和广播节目”的起源国。因此,该公约设计者在起草公约时没有像著作权公约那样用“起源国”的概念,而是针对不同情况对国民待遇作了三种不同规定:(1)表演者享有国民待遇的前提是:第一,表演活动发生地标准,即表演活动发生在罗马公约成员国;第二,表演活动被录制标准,即表演活动已被录制在依罗马公约受到保护的录制品上;或者第三,表演活动被播放标准,即表演活动未被录制,但在罗马公约所保护的广播节目中播放了。(2)音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国民待遇的前提是:第一,国籍标准,即制作者系罗马公约成员国国民;第二,录制标准,即音像制品系首先在罗马公约成员国录制;或者第三,发行标准,即音像制品系首先在罗马公约成员国发行。(3)广播组织享有国民待遇的前提是:第一,该广播组织的总部设在罗马公约成员国;或者第二,有关的广播节目是从罗马公约成员国的发射台首先播出的。

(二)邻接权的内容

罗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仅指财产性权利,而没有涉及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精神性权利。表演者依法享有三项权利,即防止他人未经许可(1)擅自广播或向公众传播其表演;(2)擅自录制其未被录制过的表演;(3)擅自复制载有其表演内容的音像制品。音像制作者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权利。广播组织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同时转播其广播节目的权利。

(三)其他规定

除上述两个方面的规定外,《罗马公约》的内容还有:(www.xing528.com)

1.唱片制作者权的非自动取得原则

罗马公约对表演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的取得,没有提出专门的程序要求或形式要求,但对唱片制作者取得权利规定:受保护的录音制品的一切复制品上,都必须标注:(1)表示“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保留”的符号P(外加一个圆圈);(2)首次发行年份;(3)主要表演者及权利人姓名。这与《世界版权公约》对已出版作品的要求相似。

2.邻接权的保护期

《罗马公约》要求各成员国给邻接权提供的保护期不得少于20年。该20年的起算点,因保护客体不同而有所不同:对录音制品及已录制在录音制品上的表演而言,保护期自录制之日起算;对未录制在录音制品中的表演而言,从表演活动发生之日起算;对广播节目而言,则从播出之日起算。

3.邻接权的主体

《罗马公约》规定的邻接权主体为三种: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者、音乐人舞蹈者和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或以别的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但是,公约允许“任何缔结国均可根据国内法律和规章,将本公约提供的保护扩大到不是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艺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