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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权保护体系:国际范围内的巴黎公约及其重要原则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巴黎公约》为代表的工业产权保护体系,是国际范围内最早建立的保护体系。在《巴黎公约》及其以后缔结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其他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都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但是,《巴黎公约》并不反对各成员国在工业产权保护的某些方面,给予成员国国民或者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3]。

工业产权保护体系:国际范围内的巴黎公约及其重要原则

以《巴黎公约》为代表的工业产权保护体系,是国际范围内最早建立的保护体系。《巴黎公约》缔结于1883年3月20日。到目前为止,该公约已被六次修订,其最新文本是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该公约。在该公约之下,还有1891年缔结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于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等。《巴黎公约》已得到了《知识产权协议》的认可。它的主要内容有:

(一)国民待遇原则

此处所指的“国民”,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还包括其他组织。作为自然人的国民,是指根据一国或者几国国籍法的规定,享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如果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那么只要其中有一个国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即可。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国民,根据其设立的法律来认定。

在《巴黎公约》中,国民待遇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该成员国给予本国国民能够享受到的同样待遇[1]。二是指对于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也应当享有与该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同样待遇[2]

在《巴黎公约》及其以后缔结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其他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都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依此原则,对于《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以及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在申请和保护工业产权方面,成员国就不得给予他们低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但是,《巴黎公约》并不反对各成员国在工业产权保护的某些方面,给予成员国国民或者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者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高于本国国民的待遇[3]。外国人享有的这种待遇可称为超国民待遇。

(二)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申请、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享有优先权:依照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立法,或者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应认为产生优先权;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中提出申请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因此,在上述期间届满前在本联盟的任何其他国家后来提出的任何申请,不应由于在这期间完成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外一项申请的提出、发明的公布或利用、外观设计复制品的出售、或商标的使用而成为无效,而且这些行为不能产生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享有的任何权利。上述优先权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12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6个月。这些期间应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申请日不应计入期间内。

因此,优先权是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申请后,申请人或者权利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间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或商标,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该申请的申请日就是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1.优先权日,就是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

2.优先权主题,就是能够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实用新型注册申请、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及商标注册申请。其他主题不能享有优先权。(www.xing528.com)

3.优先权期间,就是自第一次申请日的次日起算的享有优先权的时间。专利和实用新型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期间为12个月;外观设计注册和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期间为6个月。

4.优先权不能自动取得,即申请人在提出在后申请时需要享有优先权的,应当向有关国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并要提交基础申请的副本。经有关国家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取得优先权。

5.要求优先权的第一次申请可以是有效申请,也可以是被撤回、被驳回、被放弃的申请。

(三)临时性保护

《巴黎公约》第11条对临时性保护作了规定,即:公约各成员国必须依本国法律对于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举办的、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保护期间与优先权相同。在临时保护期内,各国均不允许出展商品所有人之外的人以展出的任何主题申请相应的权利。如果展出商品的所有人在临时保护期内就相应主题提出了专利或商标注册申请,则申请案的优先权日就不是从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算,而是从出展商品的展出日起算。

临时保护也不能自动产生。要求得到临时保护的申请人,必须取得举办国际展览会的公约成员国有关当局的书面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公开展出的日期和有关产品是否参展。

(四)保护的主题

《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适用本公约的国家组成联盟,以保护工业产权。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标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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