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保护原因

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保护原因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惟一可行的办法是,各个国家或地区就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将各自为阵的国家或地区联结为一个整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所解决的只是在国家或地区之间开通管道、架设桥梁,并无取国内法而代之的功能。所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或者多边协定的缔结,并无法动摇其地域性。

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保护原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就是在国际范围内,由国家或地区就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进行磋商,使各缔约方能够达成共识,最后通过缔结双边协定或者多边条约,使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规范化,从而形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系。此处的“国际”包含以下关系:(1)国家与国家之间;(2)国家与地区之间;(3)地区与地区之间。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知识产权协议》等,就是这样的国际条约,对各缔约方均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根据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各缔结方可以将它们的强制性规定转化为国内法,依国内法保护;也可以适用这些条约于发生于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依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家或该地区范围内受保护,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产生效力。在这样的前提下,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政治文化经济历史社会等制度的差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必定存在着相应的差异。另一方面,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又具有可传播性、可复制性和共享性的特征,无论哪个国家或地区的国民花费智力、财力、人力和物力创造出来的智慧创作物,必然且当然地会通过某种媒体传播到其他国家或地区。退一步讲,即使创造者本人不愿意传播,或者其所属国家或地区当局不愿意传播,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人士也会想方设法地去获得它。更为突出的是,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文化、贸易的交流,迫使人们不得不将其开发出来的智慧创作物转化为生产力,将它变成产品、变成商品进行生产、销售。因此,单纯的堵截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惟一可行的办法是,各个国家或地区就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将各自为阵的国家或地区联结为一个整体。如《伯尔尼公约》开篇写道:“本同盟各成员国,共同受到尽可能有效、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所享权利的愿望的鼓舞。”《知识产权协议》在序言中也明确指出:“全体成员期望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所解决的只是在国家或地区之间开通管道、架设桥梁,并无取国内法而代之的功能。所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条约或者多边协定的缔结,并无法动摇其地域性。(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