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具有五千年的文明史,勤劳智慧的中国人对世界文明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对人类精神创作成果(Mental Creations)给予法律保护方面却远远迟后于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据可考史料证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以1898年光绪皇帝钦准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为标志。此后,于1904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即《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10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即《大清著作权律》。至此,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三大支柱基本构创完毕。
在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法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具体情形是:(1)在专利保护方面,1911年11月24日,北洋政府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使专利保护制度得以延续发展;国民政府以后又对该章程进行过几次修订,直到1944年5月,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专利法》才正式诞生;(2)在商标保护方面,北洋政府以《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为基础,参照英国驻华使馆代拟条款,对该章程进行修订,公布了新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1930年、1935年和1938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自己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3)在著作权保护方面,1915年,北洋政府以《大清著作权律》为基础,制定了自己的著作权法。1928年,国民政府又颁布了新《著作权法》,于1949年进行过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新的共和国政府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做法是废旧立新。1950年9月,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强调出版单位要尊重著作权和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等行为;1953年,国家出版总署公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规定“一切机关、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尊重版权。”1958年,文化部颁布了《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1961年,文化部对该规定作了修改。在专利保护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8月批准公布了《保护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10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又公布了该条例的施行细则。按此规定,发明人原则上可以对其发明自愿申请发明权或专利权,但是,对有关国防的发明、有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发明以及职务发明等,国家只颁发发明证书而不颁发专利证书。国务院于1963年明令废止该条例时,又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在商标保护方面,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63年被废止时,国务院同时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以取代之。(www.xing528.com)
在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处于停顿状态,但并非绝对不予保护。自70年代末至现在,改革开放政策已深入人心,经济建设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与此相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了长足地发展。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我国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肇始的标志。紧随其后,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诞生;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诞生;199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诞生。随着这几部知识产权单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式建构完成。截止到2001年10月27日,《专利法》和《商标法》都已进行了两次修订,《著作权法》进行了一次修订,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达到或者基本达到了国际标准,尤其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规定的标准。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活动,批准或参加了许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到现在为止,我国参加的主要条约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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