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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传统分类及其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现这种划分的标志性依据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这种分类之所以被称为传统分类,其原因主要是:这种分类并不是最合理的,而且未能将最新的智慧创作物所产生的权利,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包括进去。

知识产权的传统分类及其优化方法

这种分类以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所属的范畴为标准,即将智慧创作物划分为两类:文学艺术创作物和工商业活动创作物,进而将知识产权划分为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表现这种划分的标志性依据是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

1883年的《巴黎公约》所保护的对象是工业产权,具体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服务标记权、厂商名称权、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13]。该公约规定,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物的粉[14]

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所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不论其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如何[15]。另外,关于邻接权,1961年10月26日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罗马公约》[16]作了详细规定,因此,《伯尔尼公约》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并未涉及此类权利。(www.xing528.com)

这种分类之所以被称为传统分类,其原因主要是:这种分类并不是最合理的,而且未能将最新的智慧创作物所产生的权利,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包括进去。因此,此种分类有修正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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