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议》的序言明确规定:“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该规定得到了所有WTO成员的接受。也就是说,WTO现在的一百多个成员都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由于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的143个成员,所以,我国也完全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私权,与公权相对。概而言之,私权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知识产权为私权”,意味着它将知识产权彻底地与公权分离了。在此以前,尽管没有哪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法明确将知识产权规定为“公权”,而且还有许多国家将知识产权编入民法典或民事基本法中[11],但确有一些国家在实践中,以公权对知识产权进行干预。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对作品实行审查,如果被审查作品与有关禁止性规定相抵触,则不能受保护;如还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以国家体制和政治制度来决定是否给其他国家的国民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等,都是与“知识产权为私权”的规定相冲突的。(www.xing528.com)
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不仅给知识产权作了定性规定,更重要的是为WTO各成员按共同的标准来保护各成员的知识产权提供的法律保证。“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规定具有三方面的意义:第一,保证每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够通过创造智慧创作物成为知识产权主体。任何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者方式,剥夺其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资格,因为知识产权为私权。第二,保证每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该《人权宣言》第17条还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12]第三,因为知识产权为私权,所以,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应当属于私法范围。因此,除非特别必须,知识产权法应尽可能地排除公法的渗透。我国原知识产权法中包含有一些公法规定,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等,现行法中已经没有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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