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定性,也称国家授予性。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取得知识产权的智慧创作物,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法定性还表现为:法律规定必须经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审批授权后,才能产生相应权利的,有关人员必须依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后,相应的权利才能产生。除了上述五项特征外,知识产权还有其他一些特征。
知识产权产生的法定性,也称国家授予性。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一项智慧创作物能否产生相应的权利,都必须依相关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取得知识产权的智慧创作物,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如《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8]的三种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9]第25条规定的五种对象等,就不能依法产生相应的权利。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法定性还表现为:法律规定必须经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审批授权后,才能产生相应权利的,有关人员必须依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后,相应的权利才能产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0]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由此可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就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能依法产生专用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都是如此。(www.xing528.com)
除了上述五项特征外,知识产权还有其他一些特征。但因为学者之间的争议较大,在此不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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