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也称排他性或专有性。其基本含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当某人就某智慧创作物已经取得某种知识产权后,在同一法域内,其他人不得就与该智慧创作物相同主题的创作物再获得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这也是独占性的一种效力表现。与物权的排他性相比,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有三个特点:
(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物权的排他性针对的是特定对象,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所针对的是一般对象。以“飞亚达”(r)手表为例:“飞亚达”(r)是商标,依法产生的是商标专用权,而“飞亚达”(r)手表是物,依法产生的是所有权。若张三买了一块“飞亚达”(r)手表,李四买了一块与张三相同的“飞亚达”(r)手表,那么,张三对手表的所有权,并不影响李四对自己手表的所有权。这就是物权排他性的对象特定性。而“飞亚达”(r)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只是对自己设计的该商标有专用权,而且对任何人设计的与“飞亚达”(r)相同的商标,都具有约束力,即有权禁止他人将自己设计的“飞亚达”商标使用在手表或者与手表类似的商品上。这就是知识产权独占性的对象普遍性。
(二)物权的排他性是物的自然属性的法律化,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法律规定的自然化(www.xing528.com)
就某一具体物而言,其自然属性决定了:它要么是我的,要么是你的,不可能同时是我的,也是你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这种现象的确认;但是,对知识产权客体而言,因为它可以同时为若干主体独立创作出来,事实上可以同时为若干主体占有,但法律规定不允许每一个创造者都能同时享有权利,于是硬性规定只能由其中的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将其他主体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确保一个主体的独占地位。
(三)物权的排他性具有绝对性,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只具有相对性
一般情况下,法律不允许他人未经物权人授权而利用其物权,否则,利用人即构成对物权侵犯;而法律允许他人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智慧创作物加以利用,即知识产权限制制度。这也是某些知识产权学者主张知识产权没有独占性理由所在。尽管这种理解有一定的道理,但其理由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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