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期的有限性,也称为时间性。其基本含义是: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受保护。任何一项知识产权,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就会自动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任何人在不侵犯原知识产权所有人精神利益的前提下,都可以自由使用相应的智慧创作物。
但是,对知识产权时间性的理解应当注意:
(一)保护期的长短因法域不同而不同
知识产权保护期的长短,因法域不同而不同。就某一种类的知识产权而言,有的国家或地区给予的保护期长一些,而另一些国家或地区则短一些,也有某些国家或地区可能给予无期限限制的保护。如著作权或版权中的署名权,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给予的保护基本上不受时间限制,而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如我国的香港)基本上规定了时间限制。
(二)保护期的有限性因时代不同而不同
知识产权保护期的有限性,因时代不同而不同。以商标权为例,前苏联,以及我国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就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没有限制;而现在,俄罗斯商标法和我国现行商标法都给予了限制。(www.xing528.com)
(三)保护期的确定性因种类的不同而不同
知识产权保护期的确定性,因知识产权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如专利权、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完全确定的,各个国家或地区的规定都差不多;但商标权的保护期,基本上是形式的有限,而实质的无限,即商标权的每一个保护期都是一定的,有限的,但它却可以续展,且次数不限。也就是说,只要商标权人愿意,其商标权就可以永久地受保护。此外,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只要商业秘密权人能够使其商业信息不被泄漏,它始终处于受保护状态。但是,一旦被泄漏,其保护就即刻终止。
(四)某些保护期没有限制
某些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没有限制,如地理标志权等。正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有着如此复杂的规定,所以,有学者否定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实际上,知识产权中的主要部分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少部分权利的时间限制不明显或者不明确,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尤其是与物权相比,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就表现得特别明显,因为物权的存续原则上只与其客体是否存在相关,即只要物本身还存在,物权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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