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性,也可以称为无形性。它是指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本身表现为信息形态,而非物质形态。具体而言,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不占有任何物理空间,通常依附于某种物质载体而存在。它通常表现为:
(一)不因对其使用而发生损耗
依据物理学基本原理可知,任何物质形态的东西,都会因人对物的作用或者物对物的作用而发生损耗,而且随着使用次数和使用时间的增加,损耗的程度也随之增加。但是,人们对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不论你使用多长时间、使用多少次,都不会因此而发生任何程度的损耗。如屈原的《离骚》,至今已有二千多年,但并未因被广泛使用而损耗。
(二)不因对其实际占有而控制
对任何有形物质形态的东西,只有对其实际占有者才能使用之。如一台电脑,在我的控制之下,他人就不可能使用该电脑;但对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即便被知识产权所有人实际占有着,知识产权所有人也不可能阻止其他人的使用。如“海尔”商标,即海尔集团公司实际占有着它,其他人想使用“海尔”商标时,仍然可以以某种方式使用。(www.xing528.com)
(三)对知识产权的转让,不发生客体的实际交付
物权的转让,通常情况下,物之所有人应当将其所有之物向受让人交付,才能发生物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知识产权的转让,当事人只须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即可,不需进行客体的实际交付。事实上,当事人也无法实际交付知识产权的客体[6]。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慧创作物”与附载该智慧创作物的物质载体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民事权利范畴。前者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后者为物权的客体。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由该智慧创作物产生的知识产权,并不影响由附载该智慧创作物之物质载体所产生的物权;反之亦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7]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样的原理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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