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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由来与发展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其他种类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应属民事权利中的新成员。正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等新客体,人类才创建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方便起见,这两个联盟于1896年被合并为一个机构,称为“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至此,“知识产权”概念被国际社会所接受。该法第五章第三节即为“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权利”、“债权”和“人身权”并列为民事权利之一。

知识产权的由来与发展

与其他种类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应属民事权利中的新成员。其“新”表现在:第一,权龄短(新生权利)。即自“知识产权”诞生起至今,尚不足400年,而其他民事权利差不多都有2000多年了。第二,客体新。在知识产权诞生前,不论是自然生长之物抑或是人工制造之物,大部分能够依法产生相应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物权等;但人们运用其智力创造的发明创造、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却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正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等新客体,人类才创建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三,内容新。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民事权利,要么为单纯的财产权利,要么为单纯的人身权利,少有同时包含这两方面内容的权利;而知识产权(尤其是其中的著作权)却能由一个客体同时产生这两个方面的权利。

“知识产权”概念,是由英文词组“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的。但据有关资料考证,它最早由比利时法学家卡普左夫(Carpzov)在17世纪创立,此后有一段时间的沉寂。到了19世纪末,国际上先后于1883年3月20日和1886年9月9日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2]两个公约,并分别成立了“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分别管理《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这两个联盟的总部都设在瑞士,由瑞士政府管理。为方便起见,这两个联盟于1896年被合并为一个机构,称为“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至此,“知识产权”概念被国际社会所接受。1967年7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根据这个公约成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缩写为“WIPO”)是“知识产权”概念得到国际社会承认的正式标志。(www.xing528.com)

在我国,最早使用“知识产权”概念的法律,是1987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该法第五章第三节即为“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权利”、“债权”和“人身权”并列为民事权利之一。此前,我国法律和法学著作、文章、论文等所使用的概念为“智力成果权”。我国台湾地区使用的概念为“智慧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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