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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的基石:谢觉哉与新民主主义法律保护广大人民权利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5]在谢觉哉的法律思想中,人民是基础和出发点。(一)强调新民主主义宪法和法律的人民性谢觉哉认为,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与之前的法律和资产阶级的法律有着根本区别,新民主主义法律重在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31]谢觉哉认为,宪法应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广泛权利。

法律思想的基石:谢觉哉与新民主主义法律保护广大人民权利

谢觉哉(1884-1971年)是中国共产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社会活动家,也是著名的法学家、教育家、人民法制度和政权建设的奠基者。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谢觉哉的法律思想,是多方面的,深邃的,富有创建的。它吸收了古今中外的有益经验,不断总结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把它升华到理论高度,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25]在谢觉哉的法律思想中,人民是基础和出发点。

(一)强调新民主主义宪法和法律的人民性

谢觉哉认为,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与之前的法律和资产阶级的法律有着根本区别,新民主主义法律重在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他在1947年4月16日的日记中记道:“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应是保护并发展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人和被剥削的小生产者所争得或正在争取的利益,同时也照顾不违反这主旨的其他阶层的利益,而和破坏这些人的利益作斗争。宪法及其他法律都必本此旨。”对于翻身的农民而言,法律保护并发展他们已取得的土地及其社会地位,“必须抓住这一基本本质,贯彻到所有法律中去”。[26]在此基础上,谢觉哉认为,要在推翻旧法律的基础上建立新法律,并且要创新和发展新法律的内容和形式:“不能把旧法律补葺罅漏,而只应把旧法律推翻,在旧法律废墟上建立起新法律来,虽然旧法律有多少好材料经验可用”,“新的法律,不止内容要冲破旧的范围,而且形式也不容为旧形式拘束,要使广大人民能了解”。[27]

图25 谢觉哉像(中国政法大学校内)

谢觉哉认为,“宪法是革命斗争成果的记录”[28],所以,新民主主义宪法是对党领导人民所取得的斗争成果的记录和确认,是对人民利益的保障,同时也是指引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旗帜。他在1945年11月的日记中记道:“新民主主义的宪法由草案到正式通过,将是一个斗争的过程。新民主主义宪法是写已达到的东西,也是待争取的东西。实行了的解放区,用宪法固定起来,更加充实、前进,修正缺点,发展新的。人民更加认识自己力量和地位,因而会更加积极、有力。尚未实行的非解放区,将给他更大的鼓励,冲破网罗,把已实行了证明了的东西移植到全中国。”[29]所以,新民主主义的宪法是“人民的宪法”,是“人民实践新民主主义成果的记录,也是人民争取新民主主义更加充实与普遍实现的前进旗帜”。[30]所以,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政权“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31]

谢觉哉认为,宪法应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广泛权利。宪法上的人民权利,除选举、言论、集会、结社等权利和自由之外,“还有经济上的权利——免于贫困的自由,武装上的权利——免于恐怖的自由,文化上的权利——免于愚蠢和不健康的自由。政治权利,如果有了经济上的权利做物质基础,武装自由做实力保证,文化自由做精神武器,那末政治权利才会被人民所特别珍视与充分利用。同时经济、武装、文化……等权利,又必运用政治权利才有保障,才有积极推进的可能”。[32]

谢觉哉对于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的区分:“宪法是其他法律所自出,即其他法律的总纲,宪法的总纲章则为总纲之总纲。”[33]他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不应只是“消极”地不与宪法相抵触,而是需要一种“积极的观念”,“需要根据宪法的规定而加以发扬、保卫的法律,不只不抵触就够”,“写宪法,写宪法总纲,应有笼罩全宪法以至整个新民主主义法律思想系统的积极观念”。[34]谢觉哉还强调从实际出发,以实际情况和经验为基础制定法律。他在1949年1月《在司法训练班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法,要从实际出发,即从具体的实际情况和经验中,摸索出规律来”。[35](www.xing528.com)

谢觉哉重视调解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强调调解要重视民众的意见。他在1944年代陕甘宁边区政府草拟的一份司法指示信中指出:“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增加农村和睦、节省劳力以从事生产。”[36]调解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调解取得成效的关键在于,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要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完全愿意,不可有稍微强迫”。[37]

(二)强调“民主的法治精神”

谢觉哉不仅参与制定了边区历届选举条例,而且领导了边区的历次选举运动。在总结群众选举的经验基础上,他认为选举是组织民主政治的基础,[38]选举是“人民对政府工作的大检阅”,“不把选举看做是人民对政府工作的大检阅,选举必然流为形式主义”。[39]

谢觉哉所持的是一种民主的发展进步观。他在《民主政治的实际》(1940年4月24日)中认为,“民主是随社会进步而进步的”,“阶级社会在进步,民主也在进步”,“社会进步到了某种时期,即要求有某种程度的民主”。[40]他认为民主意涵的本质是:“大家的事,大家来议,大家来做。在大家公认的条件之下(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全体……等),谁都能发表意见,好的意见一定能被采纳;谁都有出来做事管事的义务与权利。”[41]

谢觉哉强调,“官民一体廉洁政治是实行民主的保证”[42],经过民众团体来实现民主,要求“民众团体本身必须是民主的”。[43]所以,谢觉哉强调民意机关的重要性,认为“民主,就必须有选举,有民意机关,有真的选举与真的民意机关。忽视它,是不可以的”。[44]但是,他也指出仅有民意机关是不够的,民众还要“养成尊重民意机关的习惯”,“首先要有尊重民主(即民意)的法治精神”。[45]

谢觉哉以陕甘宁边区为例,说明民主和选举的重要性及其积极意义。“边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是由各级参议会选出,而各级参议会之议员,则由选民根据生产与区域单位……直接选举出来。这就使群众能够选出自己所知道所爱戴的人来参加政权。”[46]所以,“发扬与汇集广大人民的力量与意见,来议事管事,事情一定办得很好”。[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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