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9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上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1条),“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第2条),“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第3条),还规定“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即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第4条)。土地的分配“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第6条),“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第7条)。《中国土地法大纲》还确认民众对所分配土地的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同时对一些特殊的土地及财产的处理、土地分配中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等做出规定。
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该决议指出,“在农村中实行土地改革,平分地主阶级与封建性富农的土地,在城市中没收官僚资本,保护民族工商业,并实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其中,第三章“关于解放区职工运动的任务”对当时与工资相关的事项做出规定,要求“必须保障任何普通职工的最低生活水准,即职工最低工资,连本人在内要够维持两个人的生活;同时,又必须保障职工的劳动热情及技术的进步而采取等级工资制及计时、计件工资制”。此外,决议还规定了劳动保护和职工福利的相关内容,涉及伤害、疾病、老残等的医疗、津贴、抚恤以及失业救济、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决议最后决定恢复全国总工会,以保障该决议的实施,“保障中国工人阶级在目前大革命中能够到处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先锋队的作用”。(www.xing528.com)
解放战争时期经济建设的总方针是毛泽东提出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这不仅是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的指导方针,也是新民主主义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11]各解放区民主政权根据这一方针制定了相关经济法规,例如《华北区商标注册办法》《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办法》《北平市建筑师和营造业管理规则》《上海市战时船舶管理办法》《华北区对外通邮通电暂行办法》《华东区对外贸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对外籍轮船进出管理暂行办法》《华北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等。[12]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