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抗日战争时期,为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实行“减租减息”政策。1942年1月,中共中央在抗日根据地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规定了减租减息的基本原则。根据决定的内容,地租的租额一般依照抗战前的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即“二五减租”的原则。对于抗战前的借贷关系,一般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即“分半减息”的原则。
抗日战争时期,为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停止没收地主土地,实行“减租减息”政策。1942年1月,中共中央在抗日根据地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规定了减租减息的基本原则。根据决定的内容,地租的租额一般依照抗战前的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即“二五减租”的原则。对于抗战前的借贷关系,一般以一分半为计息标准,即“分半减息”的原则。
劳动法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规定是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在1941年11月通过的《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其中第10条规定了当时工人的工作时间:“公私工厂、矿场及作坊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以十小时为原则。但地下矿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九小时。”第20条还规定工厂、矿厂需配置必要的卫生健康设施:“工厂、矿厂应切实注意清洁卫生,如工作有碍工人健康及安全者,须有必要之卫生防护设备。”毛泽东在《论政策》(1940年12月25日)中明确提出:“必须改良工人的生活,才能发动工人的抗日积极性。但是切忌过左,加薪减时,均不应过多。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八小时工作制还难于普遍推行,在某些生产部门内还须允许实行十小时工作制。其他生产部门,则应随情形规定时间……至于乡村工人的生活和待遇的改良,更不应提得过高,否则就会引起农民的反对、工人的失业和生产的缩小。”[1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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