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立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开始,党就领导人民开展打土豪、分田地的革命斗争,在1928年底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土地分配给农民个别耕种或者共同耕种,或由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同时规定,“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土地的分配“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同时辅以以劳动力为标准进行分配,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一倍土地。在地域上,土地的分配主要以乡为单位进行。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发展和土地革命的深入开展,在总结之前土地斗争经验的基础上,毛泽东于1929年4月领导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经工农兵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土地的分配标准与《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兴国县土地法》在内容上的一个重要变更,就是把之前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当时土地政策的一个原则性变化。
1931年12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第1条规定:“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苏维埃将没收的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雇农、苦力、劳动贫民;同时规定,“被没收土地的以前的所有者,没有分配任何土地的权利”,“乡村失业的独立劳动者,在农民群众赞同之下,可以同样分配土地”。红军分得的土地由苏维埃政府设法替为耕种(第2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不仅没收封建主、军阀、豪绅等阶级的土地,还没收“一切封建主、军阀、豪绅、地方的动产与不动产,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富农在没收土地后,多余的房屋、家具、牲畜及水碓、油榨等亦须没收”(第8条)。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在很大程度上巩固了土地革命斗争的成果,提高了农民耕种土地和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影响了他们参与革命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图2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在企业、工厂、作坊及一切生产事业和各种机关(国家的、协作社的、私人的都包括在内)的雇佣劳动者”都受到劳动法的保障(第1条)。其中规定,所有雇佣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通常不超过8小时,16至18岁的青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4岁至16岁的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该劳动法还规定了雇佣的手续、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以及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的组织等方面的内容。(www.xing528.com)
在婚姻家庭方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委员会在1934年4月8日公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宣布废止1932年1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第1条),“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的制度。根据该婚姻法的规定,男子结婚需年满20岁,女子须年满18岁,还规定“私生子得享受本婚姻法上关于合法小孩的一切权利”。该婚姻法还对结婚、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离婚后男女财产的处理、离婚后孩子的处理、私生子的处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的,按照刑法处以应得之罪”。
此外,这一时期还颁布了《工商投资暂行条例》《借贷暂行条例》《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等经济法规,对于保障和促进当时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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